甘肃省涉及民族事务公开出版物相关内容审核办法
甘肃省涉及民族事务公开出版物
相关内容审核办法
为了规范管理涉及民族事务公开出版物审核工作,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国家民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核范围。本办法所称涉及民族事务公开出版物,是指在全省范围内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公开出版物。
(一) 公开出版的书籍。
(二) 公开发行的报刊。
(三) 公开发表的论文。
(四) 公开放映的音像制品。
(五) 其它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公开出版物。
(六) 审核作品限于由新闻出版部门、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视台、广播电台、影视制作翻译机构等单位提请省民委审核的拟公开出版、发表、发行的作品。原则上不受理作者及其他个人委托的作品审核。
第二条 审核程序。省民委负责全省涉及民族事务公开出版物的审核工作。委托审核的作品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具体审核程序是:
(一) 委托单位以公函形式提出书面申请,应阐明公开出版物的相关背景及出版、发行、放映单位的初审意见。
(二) 委托单位须填报《甘肃省涉及民族事务公开出版物审核登记表》,协商审核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进入审核程序。
(三) 省民委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对作品进行审核,按《甘肃省涉及民族事务公开出版物审核登记表》格式提出专家审核意见。
(四) 涉及民族事务的内容较多,情况比较复杂时,需组织多方面专家进行会审,综合提出审核意见。
(五) 根据专家意见,省民委对送审作品再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六) 对同意公开出版发行的送审作品,由省民委出具《甘肃省涉及民族事务公开出版物相关内容审核意见书》,同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七) 对不同意公开出版发行的送审稿,说明原因,原稿退回送审单位。
(八) 《甘肃省涉及民族事务公开出版物审核登记表》及送审作品修改稿,须经专家本人签字后,由省民委存档。
第三条 审核内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 是否存在违反民族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二) 是否存在违反民族方面相关政策、规定的内容。
(三) 是否存在煽动民族仇恨,影响和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危害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
(四) 是否存在对涉及民族事务史实的描述或观点不妥当的内容。
(五) 是否存在污辱、丑化少数民族,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内容。
(六) 是否存在对少数民族的歧视性内容。
(七) 是否存在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八) 是否存在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描述不准确的内容。
(九) 是否存在对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翻译不准确或不符合大多数群众使用习惯的内容。
(十) 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审核责任。委托审核的专家,原则上从甘肃省民族工作咨询专家库中确定。确需从专家库外选定的,由省民委研究确定。省民委和审核专家对所提出的审核意见负责。
(一) 省民委对涉及民族事务的公开出版物审核承担综合协调和服务职责。
(二) 因审核原因引发有关方面不满或矛盾纠纷,由所审核的专家负责做出解释,必要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受委托专家可组织相关人员讨论或征求他人意见,但提交的审核意见只代表专家本人意见,并对所提出的审核意见负责。
(四) 出版管理部门根据《甘肃省涉及民族事务公开出版物相关内容审核意见书》,确定能否公开出版、发行、放映。对未按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对公开出版物中涉及民族事务的宏观政策、可能影响民族团结的重大事件、复杂敏感问题、重要代表人士等内容的审核,须报请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提出意见。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7日起施行。之前有关涉及民族事务公开出版物审核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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