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于2021年7月30日起施行

  • 时间:2021-08-12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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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畅通我省翻译人才职称晋升渠道,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加强我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人才队伍建设,引导激励广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更多地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更大贡献,7月30日,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甘肃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这是我省首次出台的面向少数民族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甘肃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共6章56条。全文如下:

甘肃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积极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在职专业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

第三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中级3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译审、一级翻译、二级翻译,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译审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一级翻译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二级翻译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本专业初级职称(三级翻译)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其中,三级翻译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第五条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含甘南、临夏州州属单位,下同)高级职称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评价条件标准不再单独制定,采取在本评价条件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业绩条件项数要求的方式,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六条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品德条件标准

第七条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八条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条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译审能力、业绩条件标准

第一节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专业能力。

(一)熟悉和掌握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方针、政策,具有很强的政策观念和分析判断能力,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方针、政策,弘扬新时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二)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全面系统地掌握翻译专业理论知识,在理论和实践上对翻译事业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三)长期从事翻译工作,负责审稿、定稿,在业务工作和科研方面具有很强的组织能力,在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第十二条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表彰;主持完成本专业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是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以推动行业发展;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专著、译著或论文。

(三)具有双语互译能力,译文能准确表达原作的思想,体现原作的风格。能解决翻译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成绩卓著。

(四)有指导和培养中青年翻译人员的能力,对翻译队伍的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第十三条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一级翻译满5年。

第十四条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学术水平能力。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1部;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

第十七条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甘南和临夏州州属单位及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人才晋升高级职称,必须有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或援藏、援青、援疆等累计1年以上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基层服务经历。

第十八条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本专业设计、制作、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9项中1项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社会科学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其中1-9项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科研课题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完成(前3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或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9项至少占1项):

1.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1部;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编著2部。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达;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2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达。

3.在国际性或全国性翻译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交流论文3篇;或在省部级翻译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交流论文4篇(需提供会议交流目录清单和承办学术会议单位的证明)。

4.正式发表、出版或播出翻译作品(包括纸质、音频或视频)累计字数达8万字以上。

5.编写水平高、适用性强的翻译培训教材,在行业内推广使用,得到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6.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翻译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1项以上或被市(州)党委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以上。

7.担任全国性会议的翻译2次以上(需提供主办方或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

8.组织省级以上翻译专业培训工作4次,并担任一定的培训教学任务(以培训通知和主办单位的证明为据)。

9.获本专业全国性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2次;或翻译作品获协作省区一等奖1次;或获协作省区民汉双语技能比赛一等奖1次。

10.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专业人才(以单位会议纪要或研究确定的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

11.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的编委或省级审读员(阅评员)并从事民汉翻译审读工作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3年以上。

12.获市厅级表彰2次。

13.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第三节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需再达到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中的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9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重复计算。

第四节基层有效资格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基层人才正常晋升译审,须达到第十一至十九条能力条件标准和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二)款中2项业绩(其中1-9项至少占1项)。

第二十三条破格申报人员须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二十二条基层有效资格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一级翻译能力、业绩条件标准

第一节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四条专业能力。

(一)掌握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分析判断能力,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方针、政策,弘扬新时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二)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比较系统地掌握翻译专业理论,对从事的专业有较深的研究,有较高水平的成果,熟悉翻译工作的各个环节,了解翻译业界的新动态、新发展。

(三)具有审稿的工作能力,能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在同行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州级以上奖励或表彰;主持完成本专业相关领域项目,能够解决复杂的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相关的重要研究成果;公开出版或发表翻译专业专著、译著或论文。

(三)具有双语互译能力。对原文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对译文有较强的表达能力,能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翻译工作。

(四)有指导和培养中青年翻译人员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大专以上学历,任二级翻译满5年;中专学历在民族自治地方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任二级翻译满5年。

第二十七条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九条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包括:课题结项报告、培训教材、翻译作品(音视频资料和译文作品)等业绩成果。

第三十条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甘南和临夏州州属单位及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人才晋升高级职称,必须有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或援藏、援青、援疆等累计1年以上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基层服务经历。

第三十一条对外交往能力。能较为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较为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本专业设计、制作、分析、课件制作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社科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完成(前5名)省级科研课题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中1项业绩;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社科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

4.其他。获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市、区)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9项中至少1项):

1.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1部;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编著1部。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达。

3.在省级以上翻译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交流论文2篇(需提供会议交流目录清单和承办学术会议单位的证明)。

4.正式发表、出版或播出翻译作品(包括纸质、音频或视频)累计字数达5万字以上。

5.参与编写水平较高、适用性较强的翻译培训教材,在行业内推广使用,得到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6.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撰写的翻译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1项;或被市州党委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1项以上。

7.参与全国性会议翻译工作1次以上;或担任市州级以上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的主要翻译2次以上(需提供主办方或相关部门单位证明)。

8.组织省级翻译培训工作1次以上或市州级翻译培训工作2次以上或县级翻译培训工作3次以上,并担任一定的教学培训任务(以培训通知和主办单位的证明为据)。

9.从事出版发行工作,负责编辑民汉对照译文作品累计达50万字以上。

10.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专业人才(以单位会议纪要或研究确定的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市、区)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1.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或省级审读员(阅评员)并从事民汉翻译审读工作1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3年以上。

12.获本专业全国性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翻译作品获协作省区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协作省区民汉双语技能比赛二等奖以上1次。

13.获年度考核优秀3次。

14.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第三节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的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三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需再达到第三十三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中的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9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重复计算。

第四节基层有效资格评价条件标准

第三十五条基层人才正常晋升一级翻译,须达到第二十四条至三十二条能力条件标准和第三十三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第(二)款中业绩2项(其中1-9项至少占1项)。

第三十六条破格申报人员须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五条基层有效资格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1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重复计算。

第五章二级翻译能力、业绩条件标准

第一节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七条专业能力。

(一)熟悉和掌握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分析判断能力,主动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方针、政策,弘扬新时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二)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从事的专业有一定的研究,掌握翻译工作的各个环节,了解翻译业界的新动态、新发展。

(三)能够独立完成一般性文稿的翻译任务。

第三十八条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表现优秀,受到本系统表彰奖励。

(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参与完成本专业相关的科研课题。

(三)具有双语互译能力。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翻译任务。

第三十九条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中专以上学历,任三级翻译满4年。

第四十条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

第四十一条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四十二条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提供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工作总结1份。

第四十三条对外交往能力。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四条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能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文稿翻译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五条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县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通过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内刊、论文集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在省级以上翻译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1篇;或在市厅级翻译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2篇(需提供会议交流目录清单和承办学术会议单位的证明)。

3.参与编写翻译培训教材,并在行业内使用。

4.正式发表、出版或播出翻译作品(包括纸质、音频或视频)累计字数达1万字以上。

5.参与县级以上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翻译工作1次以上(需提供主办方或相关部门单位证明)。

6.组织县(市、区)级翻译培训工作1次以上,并担任一定的教学培训任务(以培训通知和主办单位的证明为据)。

7.从事出版发行工作,负责编辑民汉对照译文作品累计达25万字以上。

8.获省级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翻译作品获协作省区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协作省区民汉双语技能比赛三等奖以上1次。

9.获年度考核优秀1次。

10.参加脱贫攻坚或乡村振兴工作获乡镇以上党委政府表彰。

第三节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六条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1年。

破格申报人员须达到本条件标准第四十五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四十五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八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党委、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九条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五十条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三)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四)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五)“县级以上大型会议、大型活动”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的大型会议和文化体育活动等。

(六)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七)同一篇论文,既在期刊上公开发表,又在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只能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第五十一条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内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五十二条论文相关要求: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二)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不包含增刊。

(三)论文是否属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期刊是否收录于以上核心期刊的当年要目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四)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五)论文、论著的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执笔人、主编、成员以期刊、论文中标注为准。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调入基层企事业单位后,5年内初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可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基层人才调到省、市属单位后,原获得的“基层有效”职称视为达到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之一,在获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后,前后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十四条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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